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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16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申报好处补助
资金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荣誉与认可: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认定,是对工作室主持人及团队在工艺美术领域专业成就和影响力的高度认可,有助于提升工作室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人才培养与传承:工作室能够以师带徒的方式开展工作,有利于工艺美术技艺的传承和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工艺美术人才,形成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
创作条件支持:申报条件要求工作室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这有助于工作室改善工作环境,提升创作水平,为工艺美术大师和传承人提供更好的创作空间和展示平台。
政策支持与资源倾斜:在政府相关政策扶持、项目申报、参加行业活动等方面,认定后的工作室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倾斜,有利于工作室的长期发展。
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精品,培养工艺美术人才,根据《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系指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 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采取专家评审与政府认定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颁发证书、授予匾牌,并向社会公布。统一称为“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示范工作室”)。
第四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坚持竞争择优、从严把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促进会)组织开展。
第二章 安徽省16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作室主持人具备中国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身体健康,能够坚持设计创作实践。
(二)在安徽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能够促进工艺美术繁荣发展的工艺美术创作的主体,工作室须在安徽省境内开展工作,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三)能够以师带徒的方式开展工作,有合理的人才传承梯队,有3名以上相对固定的传承人。
(四)有较完善的创作、设计和作品展示条件,工作室内大师有独立的创作空间,大师示范工作室一般不小于100㎡。
(五)工作室主持人及传承人具有良好的品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艺术理论基础和艺术创作经验,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
(六)大师本人及代表作品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含授权举办)有关活动的奖项或表彰。
第三章 安徽省16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材料程序
第七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按自愿申报、市(直管县)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经单位同意后报工作室注册地市(直管县)经信委。
(二)市(直管县)推荐: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分配的名额,审查申报材料并择优推荐上报。
(三)专家评审:省工艺美术促进会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先报省经信委审核同意。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作品成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制度建设等情况,采取审阅材料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评议(方案另定),提出推荐入选名单。
(四)社会公示:推荐入选名单经省经信委审定后,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五)认定授牌:对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委批准后公布,并颁发证书、匾牌。
第八条 申报大师示范工作室,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申报表;
(二)大师工作室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
(三)工艺美术大师与传承人确立带教关系有关证明;
(四)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证书复印件;
(五)大师本人获得荣誉称号情况、作品获奖情况及被博物馆收藏情况。
第四章 安徽省16市工艺美术大师示范工作室认定考评与管理(好处补助)
第九条 考核评估:
(一)省工艺美术促进会每年组织对示范工作室运行情况考核评估一次,考核评估情况报省经信委。具体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二)考核评估为优秀的,由省工艺美术促进会组织经验交流,予以宣传推广。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证书、匾牌。
第十条 考核评估内容:
(一)工艺水平。主要包括创作成果、艺术特色,大师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地位,新工艺新材料研发等方面。
(二)工作室建设。主要包括大师在工作室工作时间保证,管理制度,资料整理,传承培养计划和效果,工作室人员和条件配备,艺术推广和交流等方面。
(三)发展条件。主要包括单位支持程度,经费来源及使用合理性等方面。
第十一条 大师示范工作室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被认定者可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认定的申请。未获得延续认定的,其名称、证书及匾牌自动失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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